| 工作纪律 |
|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十要十不准”纪律规定 |
| ·税务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及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娱乐活动的规定 |
|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 |
|
1、要文明征税,礼貌待人;不准对纳税人蛮横无理耍态度。
2、要依法办事;不准乱征、乱罚或非法扣压纳税人的物品,现金。
3、要严格执行税收规定;不准越权减免税款和滞纳金。
4、要秉公执法;不准勾结、包庇、纵容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欠税。
5、要严格按征管制度办事;不准征税不开税票或白条收税。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污、挪用税款、公款和以权谋私。
7、要买卖公平;不准向纳税户低价购买商品。
8、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准向纳税户赊欠、借钱、借物。
9、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吃请、收礼和索贿受贿。
10、要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不准参与经商和其他非法的经济活动。 |
| ++ 至页顶 ++ |
税务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及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娱乐活动的规定
一、 税务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1、 不准接受纳税户和个人任何形式的宴请;
2、 不准接受被检查纳税户的任何形式的宴请;
3、 基层单位税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无法回本单位食堂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
4、 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指导检查工作,一般在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一律按工作餐标准,购买盒饭或吃方便快餐;
5、 基层工作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
6、 对一些单位并非单独邀请税务部门参加的庆典、宴请活动,经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个人不得私自赴宴。
二、 税务人员一律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性活动。
1、 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举办庆祝、联谊、娱乐等活动;
2、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 行免费娱乐活动;
3、下级机关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组织活动;
4、上级机关不准要求下级单位安排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纳税户以各种名义邀请的旅游活动;
6、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打台球、麻将等活动;
7、不准参加纳税户邀请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8、不准借工作之便到营业性鱼塘公款钓鱼。 |
| ++ 至页顶 ++ |
一、 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 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 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 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 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 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 不准拖欠公款。
十、 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 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 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 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
| ++ 至页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