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补审的通知
2016-09-02 | 阅读次数: | 59539 | [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 |
尊敬的纳税人: 自《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实施以来,我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时间发生了重大调整,部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政策的变化,错过了规定的审核时间。有鉴于此,区残联对未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补审。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6年9月6日至7日。 二、审核对象 2016年7月1日至31日未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 三、审核地点 审核地点为长阳CSD办公区,残联窗口。 注:已吸纳残疾人就业但未进行审核的企业,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视为本单位无残疾人。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 责任编辑: 来源: |